严禁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4-25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高校教师教育教学科研行为,树立我市高校教师的良好形象,积极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社会氛围,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高校教师队伍,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市纪委驻市委教育工委纪检组联合制定印发了《严禁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规定》。内容如下:

一、严禁教师不依法依规履行教师职责,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言行。

二、严禁教师在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和网上网下日常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严禁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严禁教师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严禁教师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严禁教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七、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包括通过电子支付手段赠送的红包礼金和以电子形式支付的手机话费等。

八、严禁教师参加学生及家长以任何形式安排的宴请以及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九、严禁教师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以及让学生及家长报销或支付应由教师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任何费用。

十、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高等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Copyright©天津商业大学生物技术与食品科学学院  |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光荣道409号 | 邮编:300134 | 津ICP备05003129号 津教备0074号